厦门营改增的范围
更新时间:2014-11-10 17:51:30 来源:www.xmtannet.com 浏览次数:1208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2012年1月1日起在厦门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拉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大幕,同年8月营改增试点分批扩大。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厦门营改增的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
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和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其他部分服务业适用6%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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