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更新时间:2015-12-10 12:07:20 来源:www.xmtannet.com 浏览次数: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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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一)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上半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及上一年度下半年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发现问题,要求进行验资的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二)年检的基本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50元);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三)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1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2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违反年检企业的处罚规定:
1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
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
照。
3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
经营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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