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商标与商品名称之间的关系
更新时间:2015-11-25 14:40:10 来源:www.xmtannet.com 浏览次数: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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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广告的关系,商标是产品的标识,是相对固定不变的,一旦经过注册即受法律保护,别人不得冒用;而广告是商标标致用来宣传企业或者产品的,广告要根据宣传对象灵活地采取形式,当然,广告里面最好有产品的商标,别人印象会更深。
一、商标与商品名称之间的关系
商标与商品名称既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商标只有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与商品名称同时使用,才能使消费者区别该商品的来源,而商品名称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不同原料、不同用途的,可以独立使用。商标是专用的、独占的,而商品名称(除特有名称外)通常是公用的。
二、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之间的关系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同样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商标是商品包装装潢的一部分,二者同时使用于商品包装上。二者的区别是: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装潢是为了美化商品,使消费者赏心悦目,给人以美的感受。商标是由《商标法》来调整;而装潢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来调整。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随意改动;而装潢可任意变换设计样式。
三、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的关系
二者都是工业产权,均给人以视觉效果。但商标只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不是商品的存在形式;而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商品存在的形式。商标是遵循《商标法》进行保护的;而工业品外观设计是遵循《专利法》进行保护的。
四、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关系
1、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4、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5、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6、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注册则是用《商标法》予以规范。
7、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得允许他人使用。
五、服务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关系
1、服务商标仅起区别服务出处的作用,商号既可以区别不同服务出处,又可以区别不同商品的出处;
2、商号均由文字构成,但服务商标既可由文字,也可以由图形或其组合构成;
3、商号、厂商字号,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商号作为商标使用时,必须依据《商标法》核准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
商号与服务商标均属工业产权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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