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审计税务相关问题
更新时间:2015-10-28 11:55:53 来源:www.xmtannet.com 浏览次数: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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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公司审计涉及的税务相关问题
课税范围:凡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香港公司审计涉及的征税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别。因此,香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香港居民如在香港赚取利润,则须在香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院及终审法院判决的税务案例。
双重课税:香港与内地所签订的关于对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经已实行。该安排在内地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收入;而在香港则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收入。范围包括航空、航运业务及其它商业范畴。香港亦与其它国家在航空及航运业务收入达成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此外,与香港公司审计相关的税务条例经已修改,对具有对等待遇地位的航运业务收入,予以免税。
评税的基础: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做香港公司审计是,对于按年结算帐项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至于在 1974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开业而帐项结算日期每年均截至同一日为止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总额则与开业以来所获得的按税例调整后的利润相等。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在香港公司审计中,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一下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消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余,则用以抵消下一年度的暂缴税。
豁免及扣除:香港公司审计所涉及的税务还应注意的是豁免及扣除,从需要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收取的股息,及从其它人士收取已包括在此须予缴付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内的款项(如:合资经营所分配的利润),都不列入收受人应评税的利润内。 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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