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代理香港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更新时间:2015-10-15 15:28:17 来源:www.xmtannet.com 浏览次数: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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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厦门代理香港出口货物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二、厦门代理香港出口货物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厦门代理香港出口货物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税、(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批申报单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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