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著作权的概念
更新时间:2015-8-19 9:37:09 来源:www.xmtannet.com 浏览次数: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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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著作权在我国也有学者习惯成为版权,从历史上看,二者均来自日本,而且当初确有区别,这在我国早期出版的辞书中都有明确的记载,版权之称谓要早于著作权,我国清末立法著作权称谓之所以取代版权,一是为避免主体混淆,以区别出版者,二是为此权利对象能涵盖所有文学艺术作品,今天看来,这两种称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方世界在立法上的不同取向尽管这种取向在今天已日渐趋同。
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侠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称谓上,通常叫做著作权领接权或者称作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登记分类
依登记是否取决于自愿,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权利丽进行的登记,即为强制登记。在采用注册登记主义的国家,著作权的产生即以强制登记为条件;同时,任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有时法律也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凡法律没有要求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权利,而当事人自愿要求办理的登记即为自愿登记,如有些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就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办理著作权登记。
依所登记权利的性质,也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注册登记、权利变动登记(含设定他项权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注册登记主要适用于著作权的取得,权利变动登记发生于著作权形成之后,注销登记则发生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中的某项权利消失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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