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企业出口退税代办
更新时间:2020-2-19 18:38:55 来源:tannet 浏览次数:660
厦门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厦门企业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厦门企业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厦门企业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厦门企业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厦门企业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的创汇。
厦门企业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厦门企业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厦门企业货物。所谓厦门企业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厦门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厦门企业货物。厦门企业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厦门企业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厦门企业货物。
“先征后退”是指收购厦门货物出口或委托其他厦门外贸企业出口(免抵退法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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